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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南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尹玉全与尹洪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全,尹洪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南初字第131号原告尹玉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周祥,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桂珍,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洪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光静,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玉全诉被告尹洪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尹玉全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玉全撤回起诉。审判员  莫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乾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