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娄源栋申请刘桂君共有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源栋,刘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娄源栋,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桂君,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娄源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桂君共有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娄源栋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