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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娄源栋申请刘桂君共有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源栋,刘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娄源栋,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桂君,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娄源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桂君共有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娄源栋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