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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韩会民申请执行张英林、王雁民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会民,张英林,王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韩会民被执行人:张英林被执行人:王雁民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白城民再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洮南风情园现有房屋和未完成房屋及整个院落土地和所有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铁良审 判 员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