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独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居热提与王耀武、戚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热提,王耀武,戚贵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独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居热提,男,维吾尔族,1971年出生,中国石油新疆独山子销售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委托代理人:赵爽,独山子区西宁路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耀武,男,汉族,1966年出生,独山子石化公司文体接待服务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告:戚贵新,男,汉族,1971年出生,独山子天利高新润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原告居热提诉被告王耀武、戚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联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爽、被告戚贵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耀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居热提诉称:2013年5月25日,被告王耀武以急需钱为由向我借款120000元,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并由戚贵新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两被告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还清借款,并承诺如到期不还借款,由此所产生的诉讼代理费由两被告承担。时至今日,两被告仍未向我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我120000元借款,并由承担本案诉讼费、代理费。被告王耀武在本院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后,未进行答辩。被告戚贵新辩称,原告与被告王耀武合伙做生意,原告退伙后,原告与被告王耀武确定原告的退伙金额为120000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耀武合伙做生意,原告退伙后,原告与被告王耀武于2013年5月25日确定原告的退伙金额为120000元。同日,被告王耀武向原告居热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接(借)居热提现金壹拾贰万元(12万)整,无利息,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人王耀武担保人戚贵新20**.5.25”。2014年6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关于居热提诉王耀武、戚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王耀武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所欠居热提的借款壹拾贰万元(120000)还清。二、戚贵新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向居热提承担连带责任。三、如借款不能到期归还,居热提起诉所产生的代理费由王耀武承担,戚贵新承担连带责任。四、三方在该协议签字后,居热提向法院申请撤诉,王耀武(借款人)、戚贵新(担保人)于2013年5月25日向居热提出具的壹拾贰万借条作废。五、…。借款人王耀武、担保人戚贵新、债权人居热提”。借款到期后,原告为索要借款,于2015年3月30日与独山子区西宁路街道法律服务所签订代理合同一份,并于当日支付5700元代理费。以上事实,有借条、还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耀武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还款协议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被告王耀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耀武偿还1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且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戚贵新作为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原告与其在还款协议中的约定,被告戚贵新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居热提在保证期间内,向作为担保人的被告戚贵新主张权利,被告戚贵新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居热提与被告王耀武、戚贵新在还款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被告不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700元代理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耀武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居热提偿还借款120000元、代理费5700元,以上合计125700元。二、被告戚贵新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耀武、戚贵新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直接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联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万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