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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4年6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