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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何满根,广州云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32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委托代理人:王辉。委托代理人:谢佩雯。被告:何满根,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广州云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潘伟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所在地广州市。负责人:汤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何满根、广州云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欣颖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颖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