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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长  农 艺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人民陪审员  汪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春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