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长 农 艺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人民陪审员 汪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春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