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润平与杜召方、临汾市奥洋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润平,杜召方,临汾市奥洋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润平,男。委托代理人:郭俊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召方,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汾市奥洋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张金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云,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建国,男。上诉人刘润平因与被上诉人杜召方、临汾市奥洋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3)临尧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润平的委托代理人郭俊珍,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青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杜召方、临汾市奥洋汽贸有限公司及曹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3)临尧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霞审 判 员 叶新发代理审判员 安廷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