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宋俊贤与李胜岩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贤,李胜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宋俊贤,女。被执行人:李胜岩,男。申请执行人宋俊贤与被执行人李胜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5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俊贤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7501.9元、诉讼费175元、执行费50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胜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给付405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长文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代理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