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李斐、黄维萍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李斐,黄维萍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负责人:胡花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从斌,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涛涛,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斐,男,回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黄维萍,女,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德龙,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诉被告李斐、黄维萍建设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 俊代理审判员 褚江英人民陪审员 黄晓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