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5年7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被告谢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