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民受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国道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道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民受初字第3号申请人吴国道,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上虞区人,住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城隍河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5008026935申请人吴国道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称,自己与被申请人谢德良生前系好友关系。2012年7月6日,谢德良因看病需要,向申请人借款十万元。后谢德良于2012年8月份去世。因谢德良生前无子女,父母兄弟都早已去世,因此谢德良死后无法定继续人,其遗产属于无主财产。因谢德良的遗产无人继续,又无人处理,因而申请人的合法债权长期无法得到清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故申请人特具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谢德良的遗产(四处不动产、一处公司股权等)为无主财产,并附财产清单。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非利害关系人,不符合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国道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阮鑫鑫审判员 孙国建审判员 闫利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鲁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