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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合肥乾炜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峰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乾炜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峰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06号原告:合肥乾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斌,总经理。被告:安徽峰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秀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乾炜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峰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乾炜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合肥乾炜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