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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杰,魏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扬,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材支行副行长。被告邓杰,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利,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杰、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邓杰、魏利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建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傅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