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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委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丕说与李其漂、徐爱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丕说,李其漂,徐爱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委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丕说。被执行人李其漂。被执行人徐爱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龙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丕说与被执行人李其漂、徐爱霜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2月02日向被执行人李其漂、徐爱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李其漂、徐爱霜缴纳执行款38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00元,执行费56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其漂、徐爱霜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涉嫌拒执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需要一定时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其漂、徐爱霜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涉嫌拒执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其漂、徐爱霜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委字第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节富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