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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姜海洋诉被告上海金岸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洋,上海金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30号原告姜海洋。被告上海金岸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洋诉被告上海金岸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海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人民币316元,退还一半。审 判 长  熊艳蓓审 判 员  张 哲人民陪审员  袁蔚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处,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