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商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毕思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毕思山,于丰泉,于振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17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红梅,行长。被告毕思山,男,生于1964年11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于丰泉,男,生于1954年12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于振力,男,生于1978年12月12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被告毕思山、被告于丰泉、被告于振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134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崔得原人民陪审员 赵 忠人民陪审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