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被告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363-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敏,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被告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被告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原、被告愿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87.2元,减半收取5293.6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红锋代理审判员 欧阳懿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雷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