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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被告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363-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敏,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被告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被告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原、被告愿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87.2元,减半收取5293.6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红锋代理审判员  欧阳懿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雷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