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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42号原告马某某,女,1991年7月11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