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达与王多志、车世香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达,王多志,王车,车世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刘达。被申请人:王多志。被申请人:王车。被申请人:车世香。申请人刘达因与被申请人王多志、王车、车世香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多志、王车、车世香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多志、王车、车世香价值23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多志、王车、车世香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多志、王车、车世香价值23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达用于担保的保证人程浩、袁玉娣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荣军路(伟星潺陵风景)第10栋第1层101号、103号房屋(公安房权证潺字第2014x**号、2014xxxx)。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阳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