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义全诉被告汉中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全,汉中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837号原告陈义全,男,生于1959年9月29日,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委托代理人张世文,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90319—6,住所地汉台区老君镇新岗村6组,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全诉被告汉中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义全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义全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陈义全负担。审 判 长 许正武人民陪审员 曹建英人民陪审员 陈凤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