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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231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张建银、张光辉,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原告顾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丁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16日(农历),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8年11月11日,原、被告生一女蒋雨辰。2010年7月10日,原、被告生一子蒋雨泽。××××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不和无法沟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时常发生矛盾。被告赌博成性,从外面借高利贷用于挥霍且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2015年1月20日,原告无法忍受后离开被告家。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婚生子随被告生活。被告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16日(农历),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8年11月11日,原、被告生一女蒋雨辰。2010年7月10日,原、被告生一子蒋雨泽。××××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系合法婚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与被告蒋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开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