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熟执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赵学彬与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彬,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1829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彬。委托代理人邵游。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董事长。赵学彬与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熟知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赔偿赵学彬损失45万元,并给付赵学彬案件受理费4645元。因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赵学彬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464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涉及几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裕辉亦涉及数十起诉讼、执行案件。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的服装等财产,尚待处置。该公司实际已倒闭,相关执行案件亦已裁定程序终结。此外,本院未能查获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学彬发出风险告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学彬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知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