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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永魁与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高军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魁,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高军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94号原告:陈永魁。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公司”),住址:晋州市滨河街。负责人:李艳娟,该公司经理。被告:高军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址:晋州市中兴路136号。负责人:刘瑞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魁与被告出租汽车公司、高军闯、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即申请对自己的伤情做评残鉴定,后于2015年3月10日撤回该申请。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撤回对被告高军闯的起诉,本院已准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康晓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魁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永军、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跃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出租汽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0日,被告高军闯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深泽县西九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耿庄村白云日化厂东侧时,与前方同线行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失。原告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高军闯驾车驶离现场。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高军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永魁无责任。原告曾于2013年2月份提起诉讼,深泽县法院于2013年5月6日做出(2013)深民一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做出(2013)石民六终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现又住院做第二次手术,原告为此造成经济损失为6912.59元(医疗费4486.79元、误工费987.90元、护理费987.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冀A×××××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关于原告的损失我公司已依据生效判决进行了赔付,对于原告本次诉讼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依法赔付,因本案高军闯在事故发生后具有逃离现场情节,所以依据中国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我公司不应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和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数额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方式、数额及依据。针对该焦点,原告陈述,事故发生过程在原告上次起诉时已经查明,现原告做第二次手术,于2014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在深泽县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4486.79元;原告每天误工损失为109.76元计算9天,误工费为987.90元;原告的妻子张艮肖护理,可按河北省制造业标准计算,张艮肖每天误工损失为109.76元计算9天,护理费为987.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50元计算9天共450元。以上共计6912.59元。被告保险公司陈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逃离事故现场的,属于免责条款,本案中高军闯具有以上情节,所以商业第三者险不予赔付,应由好运汽车出租公司和高军闯来承担。因好运出租公司与高军闯均未到庭,所以无法核实原告代理人说的第一点。我公司已履行(2013)深民一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对原告所诉的误工费987.9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均无异议。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①深泽县医院收费票据7张,金额3782.79元;石家庄眼科医院票据三张,金额704元;共计4486.79元。②深泽县医院于2014年12月18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③每日清单一份。④深泽县医院病历一份。被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无异议。需石家庄眼科医院的检查费票据3张,应有相关医嘱予以证实。因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二、①河北白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7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陈永魁是我单位职工,岗位是司炉工,自2012年11月20日,陈永魁发生交通事故以来味道我公司上班,其工资停发。②河北白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保险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因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三、①晋州市康达鑫无纺布厂于2015年1月17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张艮肖是我单位职工,岗位是检验员,自2014年12月9日,其丈夫发生交通事故以来未来我公司上班,其工资停发。②晋州市康达鑫无纺布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保险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不认可,需要说明护理费应参照护理人现在的工资计算,按住院期间单位行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应提供现在护理人员的工资表。因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被告对该证据不认可,不予认定。证据四、深泽县人民法院(2013)深民一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六终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被告保险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提供证据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其中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原告对被告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该免责条款并没有对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免责条款应当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法律说服力;该条款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之间约定的条款,对受害人即原告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被告高军闯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深泽县西九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耿庄村白云日化厂东侧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两车损失、原告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高军闯驾车驶离现场。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高军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永魁无责任。原告曾于2013年2月27日将本案的各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做出(2013)深民一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8967.47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做出(2013)石民六终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履行完毕。事故车辆冀A×××××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现又住院做第二次手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医疗费4486.79元、误工费987.90元、护理费987.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共计6912.59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护理费按照河北省制造业年平均工资40065元计算9天,为987.9元,该计算标准双方认可,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被告高军闯逃离事故现场的,属于免责条款,商业险不予赔付,因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投保人已做明确说明的义务,且该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故被告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各项具体损失为:医疗费4486.79元;原告的误工费987.90元;护理费987.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共计6912.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原告陈永魁受伤后所受损失,应在被告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912.5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