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绿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程玉军与长春市齐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军,长春市齐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绿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程玉军,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齐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申请执行人程玉军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齐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程玉军以被执行人长春市齐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绿劳人仲裁字(2013)2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春市齐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绿劳人仲裁字(2013)25号裁决书不服,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绿劳人仲裁字(2013)25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程玉军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