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汪先军、宣光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先军,宣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963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汪先军,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宣光莲,女,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先军、宣光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4)繁计生征决字第010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汪先军、宣光莲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汪先军、宣光莲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先军、宣光莲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汪先军、宣光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繁计生征决字第010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汪先军、宣光莲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玉宝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