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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汪先军、宣光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先军,宣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963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汪先军,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宣光莲,女,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先军、宣光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4)繁计生征决字第010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汪先军、宣光莲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汪先军、宣光莲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先军、宣光莲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汪先军、宣光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繁计生征决字第010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汪先军、宣光莲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玉宝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