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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简国源与陈杰锋、李丽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国源,陈杰锋,李丽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简国源,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林丽芬、钟雪,分别系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杰锋,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丽娜,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简国源诉被告陈杰锋、李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国源委托代理人林丽芬、钟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杰锋、李丽娜经本院公告传唤,现公告期限届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简国源诉称:被告陈杰锋与XXX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借贷合同,约定被告陈杰锋向XXX借款500000元,并由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原告发现XXX一直怠于向被告陈杰锋主张债权,XXX遂提出,由原告代为清偿250000元,则免除原告的保证责任。为此,原告与XXX于2014年7月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代被告陈杰锋清偿借款225000元(后实际清偿250000元),即免除原告的保证责任。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XXX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原告已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有权就代为清偿的债务向被告陈杰锋追偿。而被告陈杰锋、李丽娜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杰锋所负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告代为清偿的债务部分亦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丽娜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杰锋向原告清偿其代为向XXX偿还的欠款250000元;2.被告李丽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下:1.借贷合同(复制件)、借款收条(复制件)各1份;2.协议书1份;3.收条1份;4.声明1份;5.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1份;6.(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7.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陈杰锋、李丽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XXX作为出借方,被告陈杰锋作为借款方,原告简国源作为担保人,签订借贷合同1份,约定由被告陈杰锋向XXX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如不按时支付利息,XXX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原告简国源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XXX于同日向被告陈杰锋现金交付借款500000元,被告陈杰锋出具借款收条交由XXX收执。被告陈杰锋收取借款后,未依约按月支付利息。2014年7月30日,原告简国源与XXX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由原告简国源代被告陈杰锋归还部分借款,金额为225000元。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即取消原告简国源在该笔借款中的担保人资格,XXX不再追究原告简国源作为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协议书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原告简国源于当日向XXX支付现金25000元,同年8月26日向XXX支付现金10000元,同年10月16日,向XXX转账215000元,合计250000元。XXX确认上述款项为原告简国源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向其清偿的款项,并将该款从XXX向被告陈杰锋主张的借款总额中予以扣减。上述事实已经本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316号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原告简国源向XXX承担保证责任、代被告陈杰锋清偿借款250000元后,因向被告陈杰锋追讨无果,遂于2015年1月8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被告陈杰锋、李丽娜于1988年7月2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4月4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本案中,原告简国源作为连带保证人,对被告陈杰锋向XXX所负债务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代被告陈杰锋向XXX清偿借款250000元,上述事实已经本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316号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原告简国源就其代为清偿的借款部分享有向被告陈杰锋追偿的权利。因此,原告简国源诉请被告陈杰锋返还款项250000元,事实清偿,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杰锋、李丽娜原为夫妻关系,被告陈杰锋向XXX所负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陈杰锋、李丽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XXX知道该约定,或者XXX与被告陈杰锋明确将该笔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被告陈杰锋向XXX所负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简国源代为清偿其中的250000元,则同时免除了被告李丽娜在相应范围内向XXX所负的清偿责任,亦即原告简国源取代XXX,就该部分债务取得向被告李丽娜进行主张的权利。因此,原告简国源诉请被告李丽娜对其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代为清偿的2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杰锋、李丽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杰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简国源返还款项250000元;二、被告李丽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杰锋、李丽娜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竹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谢雅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