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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钟金林与方浩、郑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林,方浩,郑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240号原告:钟金林,浙江开化人。被告:方浩,浙江开化人。被告:郑世忠,浙江开化人。原告与被告方浩、郑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方浩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郑世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方浩、郑世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2月6日,被告方浩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3月6日,月利率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由郑世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至本息还清为止。后被告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浩归还原告钟金林借款本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郑世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方浩、郑世忠共同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