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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徐忠利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利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君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徐忠利,男,生于1970年10月5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忠利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张秀琴(系徐忠利之母),女,生于1935年11月6日,汉族。其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以其子徐忠利于2005年8月外出打工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一直没有任何音信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徐忠利死亡。本院受理此案后,经宜君县太安镇寺坪村村委会、宜君县公安局马坊派出所及本院走访徐忠利四个姐姐及马坊派出所包村民警、村干部以及徐忠利邻居,并召开听证会,均证明徐忠利于2005年8月出走下落不明。2013年5月21日依照法定程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徐忠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届满后,徐忠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3)君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宣告徐忠利死亡。2015年2月5日,徐忠利在外打工近十年返回原籍,向本院申请撤销宣判死亡的宜君县(2013)君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并向本院提供有宜君县太安镇寺坪村村民委员会、宜君县公安局马坊派出所证明徐忠利返回原户口所在地证明。本院与原申请宣告徐忠利死亡的其母张秀琴谈话确认其子徐忠利已回来的事实。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忠利于2005年8月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后,于2015年2月25日返回原籍,且持有原住村委会、派出所及其母张秀琴证明确系本人,申请人徐忠利申请撤销本院作出的宣告死亡的判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君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