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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杨腰红诉赵平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34岁,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委托代理人张启宗,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39岁,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杨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并谈恋爱,2002年5月21日在南康乡人民政府登记领证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仔细,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原告性格开朗,容易与人交流;被告性格内向,不爱说话,不听原告的话,还无根无据怀疑原告与别的男人说话就有不正当关系。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嫌原告没有怀孕生孩子。2007年7月,原告回了娘家,被告没有理睬,原告就出外打工,双方分居已8年多,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依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提起诉讼,请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罗赵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当庭辩称,2002年我们结婚之前处了三年对象,结婚后被答辩人在家待了一年多,回到娘家两年后,也即2005年9月1日出外打工,我一直在找,但杳无音信。我不同意离婚,如果非要离,被答辩人必须把结婚时花费的彩礼钱、酒席钱、寻找她时花费的钱、给她家干了三年活的钱及精神损失费共50万给我,我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00年秋季相识,于2002年农历4月7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5月22日在成县宋坪乡人民政府(原南康乡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因性格差异,被告无端猜疑原告,两人因此经常发生争执,甚至打架。2003年原告回娘家生活。2005年9月1日,原告从娘家出走出外打工一直未归。2013年,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原告生病,案件未能审理。2015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法庭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短信,被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年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一定裂痕,双方分居达9年之久,感情基本破裂。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情绪偏激,本院为改善原、被告夫妻关系,建立和谐社会,故不宜判决原、被告离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