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张某、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张某,蒲城县翔安汽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委托代理人崔孝章,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1985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翔村镇。被告张某,男,1978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被告蒲城县翔安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主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住所地蒲城县迎宾路北段。负责人刘洋,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张某、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因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张某、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减半收取2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培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段晓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