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2年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