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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2年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