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军林、朱献春与朱献春、楼革新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林,朱献春,楼革新,浙江景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985号原告:王军林,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南城新村14幢30号401室,;委托代理人:喻标、朱玲燕,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献春,;被告:楼革新,;被告:浙江景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前川村88;法定代表人:王晋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林与被告朱献春、楼革新、浙江景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邵建辉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人民陪审员  丁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