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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王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店头镇。被告刘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店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自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长  孙昆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