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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秋波与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波,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李秋波,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与未来路北100米路西发展南郡小区。法定代表人汪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波诉被告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秋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书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