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茆文彬与王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某某,王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茆某某,个体户。被告王某,个体户。原告茆某某与被告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阳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茆某某诉称:2013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文化大世界1单元2101室的公寓房,装修款总额150000元,应于2013年12月1日竣工交付给被告。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完成工种后需付相应款项,因中间款项不到位,直到最后交付使用尚有70000元未付,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0000元及利息7000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装修向被告交付。按照合同约定装修款总额是150000元,但包含房屋的全部装修内容。原告对其中厨房、阳台和书房三处移门均未实际安装,而是被告另找他人定做安装的。灯开关也都是被告自己安装的。按照合同约定客厅里应安装一幅画,但原告仅提供了空框。现房间装修质量存在问题,如三个卧室门已经开缝,地板已经变形,水电改造不到位,厨房烟道落水管处两次瓷砖脱落,房间和客厅墙多处脱落、开裂。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尚欠原告60000元,但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被告王某(甲方)与原告茆某某(乙方)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由原告茆某某“D1空间装饰装潢”为被告王某所有的文化大世界1单元2101室房屋室内进行设计并制作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内容和承包方式为全包(室内装修),以报价单为准。工程造价不含税金总额为150000元。工程期限75天,自2013年9月14日开工至2013年12月1日竣工。“如因甲方未履行合同或因工程变更,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如因乙方未履行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不延期。”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甲方即付工程款约40%为60000元;木工工程完成后,甲方付工程款约约30%为45000元;油漆工工程完成后,甲方付工程款25%为37500元;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十天内结清全部余款月5%为7500元。合同还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五天内进行验收,并填写工程验收单及客户意见书,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工程结算清单后如无异议,甲方在工程款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凡因合约双方其中的一方不履行合约、不完全履行合约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本合约规定之工程内容及做法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发现不妥之处,乙方应论议变更,或由甲方提出变更,但必须经过双方协商,相关费用的调整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名在变更记录中确认。合同附件,原告提供的装饰装修预算单经被告签名确认总价为170000元,但原告认可协议总价以150000元为准。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除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外,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况:一、1.被告未按期付款,合同签订几日后实际付款20000元,其他三次均逾期且未足额付款,累计被告实际付款90000元。2.被告对原告装饰装修后的房屋入住时间在2014年8、9月间。原被告双方未能确认被告几次付款和入住房屋的具体时间,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二、1.原告未制作安装移门,按照合同附件确定的报价单,三处移门价款共7788元,被告另行委托他人进行了制作安装。2.应被告要求,原告在施工中变更了装饰装修内容,包括对厨房墙砖地砖铺设、淋浴房重换、主卧到墙纸、儿童墙纸腰线、儿童墙纸上下墙、老人房墙纸等项目,比较原预算单,原告单方测算合计差价为19483元。3.原告承揽装饰装修工程实际于2013年12月28日结束。另外,被告以装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并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照片予以支持。原告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所做装饰装修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对被告反映的问题愿意采取补救措施。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装修施工合同、家庭装潢预算单、增项单,被告提供的装修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订立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总价150000元,但在实际履行中,被告不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分期付款,且在逾期后至今仍未付清应付款项,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以原告所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但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享有原告所做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再入住的权利,但被告已经入住半年之久,对于其反映的问题原告又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至于是否需要采取补救措施、能否采取补救措施和损失赔偿等问题,被告并无明确请求。因此,被告可就质量问题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原告应被告要求变更装饰装修材料和工作内容,但对于价款并未补充协议,因此,原告请求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未做的移门,被告自愿另行委托他人制作安装,不属于原告完成的工作成果,应按照合同中对应价款从总额中予以扣除。由于原告请求所欠款项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定被告应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为52212元(150000-7788-90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茆某某工程款522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茆某某负担311元,被告王某负担5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判员 华阳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