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51号金某某与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1号申请人金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褚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金某某与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西陈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金某某支付借款本金52000元及逾期利息16258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褚某某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褚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73978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7397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邵世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