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商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与王群丰、张秋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公司苏州金阊支行,王群丰,张秋琴,王其祥,袁祥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2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负责人温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天睐,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群丰。被告张秋琴。被告王其祥。被告袁祥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与被告王群丰、张秋琴、王其祥、袁祥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公司苏州金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335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公司苏州金阊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尤 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