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漆盟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储恒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漆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储恒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688号原告上海漆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慧仙。委托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珍,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储恒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漆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储恒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海平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