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行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与孙昌亮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孙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蒙行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秦元东,局长。被执行人孙昌亮,居民。申请人蒙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蒙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1日以被执行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4年7月开始,非法占用蒙阴县云蒙湖生态区大旺庄村集体土地282平方米建住宅,所占土地类为耕地,现已建成主体,不符合旧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蒙国土资罚字(2014)第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2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申请人蒙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蒙国土资罚字(2014)第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蒙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蒙国土资罚字(2014)第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执法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参照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土地违法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国土资罚字(2014)第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孙昌亮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如被执行人孙昌亮逾期不履行,则由蒙阴县云蒙湖管委会组织实施,并由蒙阴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四、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在5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宗忠审判员 赵克荣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淑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