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丰城支行申请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芦维峰,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民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负责人:梅欣,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法定代表人:芦维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芦维峰,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罗涛,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芦维峰、罗涛所有的财产3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