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清育与方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清育,方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343号原告:金清育。委托代理人:金国威。被告:方腾。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清育与被告方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清育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