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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清育与方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清育,方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343号原告:金清育。委托代理人:金国威。被告:方腾。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清育与被告方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清育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