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5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理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满都拉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满都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535-6号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12414-1。法定代表人赵俊良,行长。被告满都拉,男,1986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系杭锦旗地税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满都拉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满都拉的工资予以冻结。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北路西和美住宅小区18#101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215000**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满都拉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