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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风云与阳城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云,阳城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李风云。被执行人阳城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风云与被执行人阳城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阳城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阳城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88086.95元。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李风云退还执行款88086.95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