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民初字第0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恒与赵华成、朱修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赵华成,朱修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民初字第02778号原告赵恒。被告赵华成。被告朱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恒与被告赵华成、朱修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恒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华成、朱修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恒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华成、朱修亮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恒撤回对被告赵华成、朱修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赵恒负担。审 判 长 陈新雄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靖伟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