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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民初字第0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恒与赵华成、朱修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赵华成,朱修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民初字第02778号原告赵恒。被告赵华成。被告朱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恒与被告赵华成、朱修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恒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华成、朱修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恒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华成、朱修亮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恒撤回对被告赵华成、朱修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赵恒负担。审 判 长  陈新雄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靖伟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