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小学文化,农民。被告苟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康廷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