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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小学文化,农民。被告苟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康廷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