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招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忠峰与被执行人杨炳革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孙忠峰,男,1954年11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花园区1号楼。被执行人杨炳革,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建筑新村2号(己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忠峰与被执行人杨炳革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己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8)招执字第9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梅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