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东保与丁占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保,丁占英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00987号原告杨东保,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被告丁占英,男,1939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富军(被告之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原告杨东保诉被告丁占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徐宪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保,被告丁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富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东保诉称:原告的房屋位于,是六年前翻建的砖木结构的新房,与被告有南北路相隔,原告家的房屋在路西,被告的在路东,被告将木柴等杂物长期堆放在路西,即原告的房屋一侧,已对原告房屋的使用与维护造成不便,致使多年来对房屋的护坡工程难以进行,而且秋冬季节天气干燥,一旦引燃,后果更为严重,堆放的东西导致原有的道路变窄,也影响了人、车的正常通行,不仅如此,今年九月中旬,被告还在原告家的房屋北侧堆放了很多劈柴等杂物,对原告房屋的排水、使用、维护造成妨害,也对房屋安全构成隐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尽快将其堆放在原告房屋东侧及北侧的劈柴等杂物移走。被告丁占英辩称:他说的西侧房屋的护坡,原告没盖房子时候,我就放在那,他要是能证明是他的地,他得拿出红本,要是他的范围,我就挪走,我的东西没有挨着他的房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东保与被告丁占英两家房屋东西相邻,原告杨东保的房屋在西边,被告丁占英的房屋在东边,中间隔着一条南北的道路。被告丁占英在紧邻原告杨东保的房屋东侧及房屋北侧的东部堆放了大量的劈柴等杂物。庭审过程中,原告杨东保称被告丁占英堆放杂物的地方属于其宅基地使用范围,被告丁占英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丁占英在紧邻原告杨东保的房屋东侧及北侧堆放劈柴等杂物,给原告杨东保家的房屋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现原告杨东保要求其移走堆放在其房屋东侧及北侧的劈柴等杂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杂物所在区域是否在原告杨东保家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向相关的管理部门反映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堆放在原告杨东保的房屋东侧及北侧的劈柴等杂物自行移走。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丁占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析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