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青岛得乐嘉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正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得乐嘉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青岛得乐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勋,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正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法定代表人:宋连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锡春,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得乐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正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得乐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34元,减半收取368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得乐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满良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玉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