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海国诉郭道新、阎建平、周长敏、邹洪艳、李潇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海国,郭道新,阎建平,周长敏,邹洪艳,李潇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40号原告邹海国,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姣英,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郭道新,男,1955年2月6日出生。被告阎建平,女,1955年9月23日出生。被告周长敏,男,1970年2月8日出生。被告邹洪艳(系周长敏之妻),1971年12月5日出生。被告李潇筱,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智勇、覃妮莉,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海国与被告郭道新、阎建平、周长敏、邹洪艳、李潇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丽芳 关注公众号“”